Article 11

In force

在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

(二)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桥梁上垂钓;

(四)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六)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违规在城市隧道内明火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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