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关闭的采石场,仍需要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修复。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关闭且未修复的采石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修复;采矿权人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

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关闭的采石场,需要修复的,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原采矿权人限期修复;原采矿权人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

因政策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采石场,由决定关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修复;采矿权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