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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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自治县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投资,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产品运销和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采矿的登记、审核、报批;
(五)调解处理或参与调解处理矿山纠纷;
(六)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对应由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地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Chapter 2矿产资源勘查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予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三)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数量,以补偿时市场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四)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Chapter 3矿产资源开采
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地质勘查工作确认的零星分散小矿点,由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有符合要求的地质资料和开采设计方案;
(二)具有与其采矿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三)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四)具有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开采河道砂石的,应提交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
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在收到采矿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登记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采矿权人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界开采、乱挖滥采。
需延长采矿年限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经批准的,期满后必须停止采矿活动。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颁证之日起计算。
Chapter 4监督和管理
(一)铁路、公路两侧规定距离以内;
(二)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一定距离以内;
(三)国家、省、市批准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
(四)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停产达一年者,其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Chapter 5矿产品的运销管理
运输矿产品实行一车(船)一证,证车(船)相符。产品准运证不得转借、重复、倒卖他人使用。
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可在重要矿区的出入口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船)进行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二)买卖、出租或者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无准运证运输矿产品的,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
(五)擅自印刷、伪造、冒用、涂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