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探矿权人应在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勘查范围内临时土地使用权;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予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三)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数量,以补偿时市场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四)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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