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网箱养殖、捕捞作业;

(二)从事餐饮、娱乐业;

(三)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等;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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