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砍伐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砍伐数量较多或者有特殊价值的树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3个工作日内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