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区域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

(二)负责水源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对污染水源、毁坏水源地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治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水源管理机构管理区域以外的水源地保护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前款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