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保护规划编制、环境质量评估和环境监测、水污染行为查处、信息化管理与通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域开发利用规范管理、水源工程设施建设与管护、水体污染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牧业、林业、卫生、旅游、城乡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