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畜牧、水利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利用相关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并加强资源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旅游景区(点)应当依法履行景区(点)内自然景观、遗址遗迹、文物、野生动物、植物、土地、矿产和水体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点)内进行取土、采石、开矿和挖沙等破坏景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