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依法处罚:
(一)有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补票,并处门票单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有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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