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等相关资料的;

(四)阻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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