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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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Chapter 2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组成,不得相互兼任。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期满之日止。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公布协商情况并接受询问;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及其调整幅度;
(四)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福利待遇;
(七)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工资待遇;
(八)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九)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一)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Chapter 4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报备。
Chapter 5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调解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终止。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等相关资料的;
(四)阻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一)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手段阻止职工正常生产工作的;
(三)恐吓、拘禁、暴力伤害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人员的。
地方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损害职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以及企业代表组织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