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和职工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组成,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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