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的;

(二)公共汽车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三)公共汽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未安排乘车人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的;

(四)中途甩客的;

(五)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空车候客时未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未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的;

(八)未经乘车人允许故意绕道行驶或者另载他人的;

(九)拒绝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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