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出租汽车总量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的;

(三)无期限或者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的;

(四)调整或变更线路、站点或者营业时间,未履行告知职责的;

(五)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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