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枢纽站或者首末站、出租汽车营业站。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商场、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以及1万人以上的居民小区时,应当建设公共汽车枢纽站或者首末站,或者设置公共汽车中途站以及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禁停路段在500米以上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适量的出租汽车即停即走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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