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伍建设;

(三)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授权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受理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

(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村(居)民消防意识;

(六)加强消防信息收集,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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