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配备消防工作人员,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灭火演练,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督促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组织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七)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
(八)鼓励群众参加人身、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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