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追回投放资金或退回其借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强行要求集体内部融资组织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死帐的;

(二)非法干预乡(镇)、村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损失的;

(三)以高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的40%借入资金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