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6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三)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