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护责任单位或者管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