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从事犬只养殖的,还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场所不得设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住宅小区、商住楼或者学校附近以及其他人口密集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