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诊疗等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表演以及科研用犬、经营性肉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