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首先征求所在地基层组织的意见,并签订养犬责任书,承诺遵守有关养犬义务,由基层组织出具符合养犬相关条件的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实施犬只免疫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凭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按照公告要求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