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5, 2010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9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级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Chapter 2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中享有和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和参加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集体加入相关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志愿者自发的以集体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由发起人将志愿服务计划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和备案。
(一)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对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和登记;
(三)制定志愿者登记准入条件并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志愿活动中志愿者的选择,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五)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4志愿服务
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城乡特困人员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申请志愿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志愿服务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Chapter 5保障和激励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资助者和捐赠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志愿服务基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支持;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
(五)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且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者。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可以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德育教育体系。
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可以建立相关的考核激励机制。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评、表彰志愿者的依据。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荣誉证书。
Chapter 6法律责任
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志愿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