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级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