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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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道路运输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水务、财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Chapter 2综合利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
Chapter 3建筑垃圾处置
Section 1许可
(一)书面申请,写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名称;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文件;
(三)建筑垃圾排放量以及可以核算的相关资料;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同意处置建筑垃圾的证明材料;
(五)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六)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七)运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八)运输单位具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九)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文件;
(十)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管理制度。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应当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运输单。运输单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名称等事项。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Section 2运输
车牌号识别灯的样式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一)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物业服务企业和环卫专业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组织集中清运。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人承担。
Section 3消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设项目或者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回填的;
(三)需要堆坡造景的。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周边环境整洁;
(四)记录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定期报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五)出入口道路硬化;
(六)配置专人管理。
Chapter 4监督与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监督管理等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沿途遗撒、泄漏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查处等信息;
(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设立使用情况等信息;
(七)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苫盖装置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的,按照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