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批准手续,并将临时占用绿地的范围、期限及批准文件予以公示。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