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高层居住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低、多层居住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高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单、多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的绿地率达不到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可以比照降低百分之五。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权限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