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其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日常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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