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省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电信设施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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