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一)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蓄意破坏电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三)在电信设施安全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在有地下管道、光(电)缆等电信设施标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攀爬杆塔;
(六)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
(七)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保护设施;
(八)其他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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