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June 1, 1996
- Articles
- 27 articles
(1995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26日公布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公民养犬,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登记注册费为2000元,以后每只每年注册费为15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400元。
一般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0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50元。
第一年登记注册时间为三个月。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注册的,减收登记注册费30%。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和观赏、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记注册费,只收取有关证件和检疫、防疫工本费。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限制养犬范围和登记注册费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其它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一般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300元罚款。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