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公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其它犬。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外,经批准允许饲养其它犬。

公民养犬,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