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