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总量控制完成情况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