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或者在制定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指标的;

(三)未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总量指标技术核算等工作的;

(六)其他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