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总量指标政府储备库,调控本市总量指标交易市场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来源: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总量指标时预留的部分;

(二)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完成总量指标后结余的部分;

(三)收回或者回购的总量指标;

(四)其他途径取得的总量指标。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支持政策的项目,其总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总量指标中划拨。实行划拨的具体项目范围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