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开采除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修建村级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所需普通砂、石、粘土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普通砂、石、粘土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