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未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非法处置学校资产的;

(三)向学校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的;

(四)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五)擅自改变学校用地用途的;

(六)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定设置学校的;

(七)强制学校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八)不履行其他义务教育法定职责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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