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学生辍学未及时报告的;

(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集体补课,或者要求、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辅导、学科竞赛等活动的;

(三)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四)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五)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或者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六)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或者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的;

(七)应当免费发放义务教育教科书而向学生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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