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