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经批准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其他区域需要禁止养犬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