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犬只准养证、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犬只据为己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