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业、供销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与大型商场、连锁超市、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后勤采购单位等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专营店,建设产销平台。支持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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