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