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修建或设立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设立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国家兴办或捐赠的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占用,不得移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