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Chapter 4 安全管理Article 46In force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