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实时监测取水口和出厂水水质,并与当地环境保护、水行政和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共享监测数据,确保供水安全;

(二)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水行政和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

(三)发现可能引起水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