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城市饮用水水源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和取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在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